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0-05-18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文件

绍市委办发〔2019〕92号



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动绍兴高质量发展,加快重返综合经济实力全国“30”强,更高水平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系列扶持政策。现将《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市委对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推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

1.深化实施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对“海内外英才计划”A类、B类、C类领军型团队,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资助;对A类、B类、C类创业人才项目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对A类、B类、C类创新人才短期项目,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企业引才薪酬补助,补助3年。对国际一流团队和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可专门制定扶持政策。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

2.完善“千人计划”人才奖励资助。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在分别参照“海内外英才计划”A类、B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补助奖励额度分别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补助奖励。对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属全职引进的,参照“海内外英才计划”B类、C类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资助标准;属创业项目引进落户的,按设备技术投资额和研发经费5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资助。

3.加大专家智力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对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担任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经费扶持,最高30万元,资助3年;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对批准立项的市级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资助不超过4.5万元,国家和省级项目给予1∶1配套资助及最高10万元科研和培训经费。对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2万元资助。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重大招商项目可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和3名中层技术骨干分别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企业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及高级技师,为期3年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安家补贴。

4.加强高层次人才激励培养。对自主申报入选的“两院”院士奖励500万元,入选“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奖励50万元。入选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奖励100万元,入选省级领军人才的给予1:1配套奖励资助。对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省特级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为期5年的专家津贴。对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技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入选的市级重点创新团队资助10万元,期满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对评选产生的市高级专家、市拔尖人才、市青年科技英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绍兴市高级专家开展绩效评价,考评优秀的奖励10万元。每年选派一批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进修深造,每人资助2—10万元。

5.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来绍工作后首次购房且在我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5万元的房票补贴,或分别给予为期10年每年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1.5万元的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在绍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在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产业集聚区和人才相对集中区域规划建设人才保障性住房。

6.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要求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每年给予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不少于5年;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柔性引进第2名以上院士的每增加1名每年补贴10万元;专家工作站减半资助。对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每年给予25万元、1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2年。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25万元生活补助,对出站留绍工作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7.完善市场引才机制。每年给予海内外引才工作站(点)2—15万元工作经费。对企业委托猎头机构招聘市级以上领军人才的,每人次补贴5万元。对受邀对接交流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万元交通补贴。对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引进并自主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的中介组织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个)次8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强化人才创业扶持

8.创业场地支持。对“千人计划”“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提供300—1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创业创新绩效良好的再给予3年支持。

9.创业发展支持。“千人计划”“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设立5年内(生物医药类企业为8年内)给予下列支持:每年给予销售额3%奖励,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引入创投机构、上市公司或本地企业累计500万元以上投资、投资期超过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10%的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3年内新购设备投入的15%、新发生研发投入的10%、新增产业化空间租金,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10.创业融资扶持。市县两级联合组建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直投、跟投等方式投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对“千人计划”“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给予贷款额10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特别重大人才项目可提高担保额度。鼓励商业银行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500万元;给予单家人才企业信用贷款实际损失的50%补偿,最高补偿500万元。

11.政府采购扶持。对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领办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不得将其排斥在招标采购项目之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给予适当加分;属于首台(套)产品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12.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对受邀参加应聘求职、短期实习(不超过1个月)等人才交流活动的高校在校生,给予200—1500元交通补贴,并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安排食宿;超过1个月以上见习实习的,给予相应交通补贴,并按照专科(高职)、本科及以上分别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给予接收企业最长12个月的见习实习补贴。邀请高校、专业机构等相关专家和负责人开展对接交流,由邀请部门负责交通食宿,并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补助。对参加人才、人社部门开展招才活动的企业,由组织方统一保障交通食宿或给予相应补贴。高校毕业生来绍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来绍工作后给予下列补贴(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制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列入目录的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

人才类别

房票补贴

安家补贴

(补贴3年)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

(补贴5年)

全日制博士

35万元

3万元/

1万元/

副高、高级技师

20万元

2万元/

0.8万元/

全日制硕士

15万元

“双一流”全日制本科

10万元

其他全日制本科

3万元

1万元/

/

全日制专科高职

/

0.6万元/

/

注:除博士及选调生外,补贴对象均为到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13.加强创业就业支持。大学生创业给予创业租金补贴,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未入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减半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绍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3年全额贴息。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补贴。

14.推进发展平台建设。根据认定标准,对大学生创业园给予20—50万元资助,绩效明显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入选市级毕业生集聚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给予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最高5万元奖励。对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获奖项目给予1000元—2万元奖励,落地项目资助5—30万元。

四、加强社会事业人才培育

15.加大引进力度。对全职引进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给予5—20万元安家补贴、35—100万元房票补贴,领军人才还可享受为期10年每年5—8万元的专家津贴。对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紧缺高端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16.加强培育激励。新评为省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等优秀教师的奖励1万元,辅导学生获得国际或亚太地区学科竞赛奖项的教师奖励1—5万元。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卫生领军人才、市名医(名中医)、市医坛新秀的奖励5000元—5万元。获得省医药卫生(中医药)科技奖的奖励1—8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类权威奖项以及进入中国文联常设奖展的,奖励5—3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非遗传承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给予“国内名医工作室”每年20万元资助、市级“名师工作室”每年2万元资助,对列入冲刺国家级权威奖项的文化后备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年5万元资助。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和省市共建医学(中医)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的资助10—100万元。获得国际级裁判等级资格者奖励3万元。对乡村振兴“领雁计划”人才奖励2万元,属创业人才的给予贷款额2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

五、培养造就“绍兴工匠”

17.加强技能培养。每年举办2—3期高层次技能培训示范班。参加职业培训并获得技能等级的给予最高3500元补贴和一次性鉴定补贴。对企业自主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产生的技能人才,每人次最高补贴800元。实行新型学徒制,按支付给培训机构费用的60%补贴企业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补贴不超过2年。对招聘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对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补助20万元经费。对职技院校引进企业高级技师担任实训教师的,给予3年共12万元生活补助。对省级以上公共实训基地,根据绩效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实行职技院校社会职业培训所得收入奖励分配制度。

18.加强激励保障。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15—50万元奖励。入选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技术能手和省拔尖技能人才、省级优秀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励2万元。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开办经费,考核优秀的奖励2万元。市级职业竞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给予相应补贴。对高技能人才集聚示范企业首席技师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岗位津贴,最多补助3年。

六、优化人才发展生态

19.完善人才引进集聚机制。我市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在绍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省级以上领军人才,5年内可纳入绍兴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驿站事业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高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创新,也可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组建青年人才举荐委员会,在市级评定的人才项目中提高青年人才入选比例。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20.完善人才联系服务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完善党政领导联系人才制度、服务人才专项例会制度。落实《绍兴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实行引进人才零门槛落户。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绿卡”制度、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办法,更好解决人才后顾之忧。深化“最多跑一次”人才服务,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人才服务综合体,推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提供创业创新、医疗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

七、附则

21.本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资助、奖励、补助等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人才创业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财政获得的政策性奖励补助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额中扣除。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助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2.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原则上由人才所在地兑现落实,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23.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附件:1.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废止文件目录


附件1

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一、顶尖人才

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近5年拥有世界500强企业境外总部首席技术官任职经历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何梁何利科技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

省“千人计划”人才;省“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级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杰出技能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市高级专家;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A类人才和领军型团队负责人;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管理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四、市级领军人才

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B类、C类人才和领军型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省“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及以上层次高技能人才;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副教授;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五、高级人才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级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省“首席技师”、省级技术能手和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市青年科技英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课题或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前3位完成人)的人才;管理资产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附件2


废止文件目录


1.《绍兴市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绍市委办发〔2011〕112号)

2.《关于加快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50号)

3.《绍兴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绍市人社发〔2013〕17号)

4.《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87号)

5.《绍兴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绍市人社发〔2014〕97号)

6.《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及管理的实施办法》(绍市科协〔2014〕8号)

7.《绍兴市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学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绍市科协〔2015〕43号)

8.《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16〕38号)

9.《绍兴市区职业培训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绍市人社发〔2016〕94号)

10.《关于印发打赢“人才招引战”相关政策的通知》(绍政发〔2017〕12号)

11.《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68号)

12.《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绍市委人领〔2018〕2号)

13.《绍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绍市人社发〔2018〕106号)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2019731日印发